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已注册国外供货企业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前至少3月-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延期需要资料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至少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 请书
(2)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和税务登记文件的原件
(3)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4)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 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北京市京元物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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